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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权主义的起源_[美]汉娜‧鄂兰【完结】(18)

  因此,十九世纪欧洲民族国家制度所允准的犹太人的解放具有双重来源,也具有一种无时不在的瞹昧含义。一方面,由于新政体的政治与法律结构只有在政治与法律平等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政府为了自身利益起见,不得不尽可能迅速、彻底地消除旧秩序下的不平等状态。另一方面,由于犹太人具体特权逐渐扩展的明显结果——这些特权最初只允准给个人,后来通过他们而允准给富裕的犹太人小团体;只有当这种有限团体已无法再靠本身去处理国有商业不断增长的需要时,特权最终才扩展到全体西欧和中欧的犹太入。

  于是,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国家里,解放意味着平等和特权,意味着摧毁旧的犹太群体自治和有意识地使犹太人保留为社会中的一个隔离群体,意味着取消特别限制和特别权利并将这类权利扩展到一个正在成长的、由个人组成的群体。新政体的前提曾经是各族人民享受平等条件,而这种平等真正实行时,至少是做到剥夺旧统治阶级的统治特权、并剥夺旧压迫阶级的受保护特权,与此过程同时:阶级社会(class society)产生,它像旧政体一样有效地从经济上、社会上分离各民族。法国大革命时雅各宾党人理解的平等条件只有在美国才成为现实,而在欧洲大陆,它即被纯粹形式上的法律之前的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所取代。

  一个以法律之前的平等为基础的政体,和一个以阶级制度的不平等为基础的社会之间的基本矛盾,阻碍了共和政体的功能的发展,也阻碍了新的政治层级的诞生。作为社会条件难以平等的事实,欧洲大陆的阶级成员资格是落实于个人的,一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还几乎都以出身为准,这种社会条件无法超越的不平等,却仍能和政治平等共同存在。只有像德国这样政治落后的国家才保留了一些封建残余。贵族阶级的成员从总体上正在将自身转变为一个阶级,他们拥有特权政治地位,因此可以作为一个群体和国家之间保留某种特殊的关系。但是这些也都是残余。发展完备的阶级制度意味着,一概使个人地位由他在自己阶级内的成员属性与他和另一人的关系来界定,而不是根据他在国家中或在国家机器中的地位来确定。

  这条通则的唯一例外是犹太人。他们自己并不构成一个阶级,他们于所在的国家内也不属于任何一个阶级。作为一个团体,他们不是工人,不是中产阶级,不是地主,也不是农民。他们的财产似乎使他们构成中产阶级的一部分,但是他们并不与中产阶级共担资本主义发展之责任;他们很少代表工业企业,在他们处于欧洲历史的最后几个阶段时,如果他们大批地成为雇主的话,那么他们只雇用白领职员,而不雇用工人。换言之,尽管他们的地位由于他们是犹太人而确定,也不是透过他们和另一个阶级的关系而定。他们受国家的特殊保护(无论以公开特权的旧形式,还是其它团体不需要的,针对社会敌视而时时必须加强的特别解放敕命)以及他们为政府所作的特殊服务,妨碍他们加入阶级制度和自身建立成为阶级。因此,当他们被接纳进入社会时,他们成为一个界限明确的贵族阶级或资产阶级,在一个阶级中自我保存的团体。

  毫无疑问,民族国家有意将犹太人当作一个特殊团体保持下来,并且防止他们与阶级社会同化,同样地,犹太人也有意通过自我保持而达到族群生存。假如没有这种巧合,政府的企图很可能会落空:国家需要一切公民平等,社会需要每一个个人进入阶级以达到合作,这是强有力的倾向。这两者都明显地包含着要犹太人完全同化,但只有通过政府的干涉和自愿的合作两者结合才能奏效。官方的犹太民族政策毕竟不总是一贯的,不像我们在只考虑最后结果时那样认为它是不变的。犹太人一贯忽视他们从事正常的资本主义工商企业的机会,的确令人惊讶。然而没有政府的兴趣和实践,犹太人几乎不可能保持他们的团体认同。

  和其它群体相比,犹太人本身和他们的地位是由政体(body politics)确定的。但是既然这一政体并无另外的社会实在,那么从社会角度来看,他们是悬空的。他们的社会地位不平等现象与阶级制度下的不平等截然不同;这仍然主要是他们同国家的关系的结果,因此在社会上,身为犹太人,既意味着他在政府的特别保护之下有过多的特权,也意味着缺少某些权利和机会——防止他们同化而不让他们获得——而变成丧失特权者。

  欧洲民族国家和欧洲犹太民族同时兴衰的架构轮廓在下列各阶段中可略见端倪:

  ㈠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的民族国家在绝对君主制的监护下发展缓慢。个别的犹大人在各处从极其卑微的地位上升,进入有时荣耀的、但经常是具有影响力的宫廷犹太人地位,他们从财力上支持国家事务,替他们的君主管理金融业务。这一发展情况影响了仍在封建秩序下生活的群众。但是对犹太人总体而言影响甚微。

  ㈡法国革命之后,整个欧洲大陆的政治状况发生突变,近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出现了,它们的商业活动需要相当大量的资本和信贷,远远超过了以往宫廷犹大人被要求置放在君王控制下的数目。只有当西欧和中欧犹大人中更富有的阶层将财富集中起来,交给某些著名的犹太银行家用于上述目的,才足以满足政府的新需要。这一时期的允准特权授与了较大的富裕阶级(在此之前只有宫廷犹太人才需要有此种授与),使他们在十八世纪内成功地占掳了比较重要的城市金融中心。成热的民族国家全都颁布了最终解放敕令,只有几个国家是例外,那里的犹太人人数和当地普遍落后状况使他们无法组成一个独立的团体,因此也无法发挥经济功能,从财政上支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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