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权统治的畸形主张似乎是没有回应余地的,它不是“毫无法纪”而是诉诸威权之源泉(积极的法律从中获致最终的合法性);它不是恣意妄为,而是比以前的任何政府形式更服从这种超人类的力量;它也不是使权力从属于一个人的利益,而是随时准备牺牲每一个人的重大直接利益,来执行它认定的历史法则和自然法则。它之蔑视积极的法律,宣称这是一种更高形式的合法性,因为它出自法律之源,那么就可以踢开小小的法律。极权主义的法律性(lawfulness)是假装发现了一条在地球上建立公正统治的道路——这是成文法承认永远不可能达到的法律性。法律性与正义之间的落差不可能泯除,因为正确与错误的标准(成文法以此为自己的权威根据)——“自然法则”统治整个宇宙,或者在人类历史中揭示神的律法,或者以习俗和传统表达一切人共同情感的法则——必然是普遍的,必须对无数的、无法预计的案件都有效,所以每一个具体的个别案件有许多不重复的情况.因而多少会避开普遍标准的适用。
极权主义之法律性是蔑视合法性(legality),假装建立地球上的直接法治,执行历史法则或自然法则,而不落实到个人行为的正确与错误标准。它不麻烦地针对人的行为而直接将法律运用到人类。假如恰当地执行,那么自然法则或历史法则就能制造人类作为它的最终产物;而这种可能性存在于一切极权主义政府统治全世界的要求背后、极权主义政策宣称要将人类物种转变成一种积极的、永不失败的法律载体(carrier of law),否则人就只会消极地、不情愿地服从法律。如果说,极权主义国家与文明世界之间的联系由于极权主义政权的巨大罪行而中断,那么也可以说,这种罪行不应归咎于简单的侵略性、冷酷无情、战争和阴险,而应该归咎于有意识地打破组成如西塞罗所谓“民族”的“共识法规”(consensus inris),而且只要国际法继续作为国际关系的基石,哪怕是在战争条件下,它已在现代构建了文明世界。道德审判和法律惩治预设这种基本的容认(consent);正因为罪犯参加了“共识法规”,所以他才能被审判,甚至连上帝启示的法规也能在人际中产生作用,只要他们听从和赞同它。
在这一点上,极权主义的法律概念和其它各种法律概念之间的基本差异就显现了。极权主义政策并不用一套法律来取代另一套法律,并不建立它自己的“共识法规”,并不用一次革命来创造一种新形式的法律、它蔑视一切法律,甚至包括它自己的成文法,这意味着它相信自己能够不要任何“共识法规”而行事,并且仍然不使自己落人毫无法纪、恣意妄为和恐惧的专制暴君状态。它可以不需要“共识法则”而行事,因为它保证使执法不受行动和人的意志束缚;它也保证大地上的公正,因为它宣称要使人类自身成为法律的化身。
人与法律的一致性似乎取消了法律与公正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自从古代以来就困扰着法学思想),这种一致性也根本不同于自然法则或良知的呼声(自然或神性作为权威之源或者上帝的命令,会在人身上宣布它们的权威性)。这绝不会使人成为法律的活的化身,而相反仍然有别于作为要求赞同和服从的权威之人。自然或神性作为成文法之权威源,这一点曾被认为是永恒的;成文法根据环境变化,而且是可变的,但是与人的变化正迅速的行动相比,成文法具有相对的持久性;成文法的持久性产生于它们永远存在的权威来源。所以,成文法旨在针对人的永恒变化运动,作为一个稳定因素。
在解释极权主义时,一切法律都变成了运动的法律。 当纳粹谈论自然法则,当布尔什维克谈论历史法则时,自然或历史都不再是尘世人的行动之稳定的权威来源;它们本身成了运动。纳粹相信种族法则是自然法则在人身上的表现,其背后是达尔文关于人是一种自然发展的产物的观念,认为自然发展并不一定停止于人类的目前种类;布尔什维克相信阶级斗争是历史法则的表现,其背后是马克思关于社会是巨大的历史运动的产物的观念,历史运动根据它自身的运动规律的奔向历史时代的终结,到那时消除自身。
常常有人指出马克思的历史学方法与达尔文的自然研究方法之间的区别,一般都正确地倾向于马克思的方法。这一点会使我们忘记马克思对达尔文理论积极的兴趣;恩格斯在想到马克思学术上的伟大成就时,称他为“历史学界的达尔文”。如果不是考虑这两个人的实际成就,而是考虑这两个人的基本哲学,就会发觉历史运动和自然运动最终是一回事。达尔文将发展的观念引进对自然的研究,他坚持认为,至少在生物界,自然运动不是循环的,而是始终循着一条直线前进,朝向一个无限前进的方向运动,这意味着自然本身被归入历史,自然生命被当做历史来考虑了。适者生存的“自然” 法则正如历史法则,可以用于种族主义,也可以用于马克思的法则:最先进的阶级才能生存。另外,马克思所说的阶级斗争是历史的动力,只不过是生产力发展的外化表现,而生产力却源自人的“劳动力”。根据马克思的说法,劳动不是一种历史力量,而是一种生物自然力量——通过人的“自然新陈代谢”而释放出来,人依靠“自然新陈代谢”而保存他的个人生命,复制物种。恩格斯很清楚地看到这两个人的基本信念的密切关系,因为他理解关于发展的观念在这两种理论中所产生的决定性作用。在19世纪中期,知识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包括拒绝看待或接受任何事物的“本身所是”概念,一致解释每一种事物都只是进一步发展之前的一个阶段。这种发展的动力究竟称作自然还是历史,相对地说来是次要的。在这些意识形态中,“法国”(law)一词本身含义改变了:原先将它看做一种稳定性架构的表现,人的行动和运动在其中发生,现在却看做是运动本身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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