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刑事犯包括在内是必要的,目的是使运动中的宣传说法——集中营机构的存在是对付反社会的分子——显得有理。如果是因为杀死一个犯了某种罪、但仍是法人的人比杀死一个无辜的人更难,那么刑事犯就不应该关在集中营。如果他们长久地在集中营囚徒中形成一个种类,那么这是极权主义国家对社会偏见的让步,在这种方式下,社会就很容易习惯于集中营的存在。为了使集中营制度天长地久,关键在于,这个国家里有一种惩治制度,为了让刑事犯服完刑期,就必须将他们送进集中营,这就是他们事实上有的所谓自由。集中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变成对特定罪行可预想得到的惩罚。
刑事犯与其他各类囚徒混杂在一起,这有进一步的好处,有明显震惊人的效果。可以让新来者一踏进集中营就明白自己落到了社会最底层。这无疑不久就使他们完全有理由羡妒最低贱的小偷和杀人犯;而最底层却是一个良好的开端。这也是一种有效的伪装手段;这种事情只发生于刑事犯,不会有比刑事犯应得的更糟糕的事情。
刑事犯在每一个集中营里都是贵族(在战时德国,他们的领导地位被共产党人取代,因为在刑事犯管理下,情况一片混乱,甚至连一点点合理的工作都无法进行。这只是集中营暂时转变为强迫劳动营,一种持续时间有限的完全非典型的现象)。使刑事犯处于领导地位的因素不是监管人员与刑事罪犯之间的亲缘关系——在苏联,监管人员明显不是党卫军那种专门训练来犯罪的特殊精英——事实上,刑事犯被送到集中营是与某种特别活动有关。至少他们知道自己为什么会在集中营,所以还留有一些法人的权利。至于政治犯,他们只有主观上的认识;他们的行动(不是纯粹的观点,或别人模糊的怀疑,或偶然加入一个政治上不被承认的团体)通常不属于国家的正常法律制度,也没有法律上的定义。
俄国和德国集中营开始混合政治犯和刑事犯,在较早时还增加了第三种成分,它不久就构成了集中营囚徒人数中的大半。这个最大的群体从一开始就包括根本没做过什么事的人,无论在他们自己的意识中,还是在拷问者的意识中,都没有任何事情和他们的被捕有合理的联系。在德国,1938年以后,这种人的代表是犹太群众,在俄国,可以是任何群体,他们不曾有过任何行动,只不过是当局不喜欢他们。这些从每一个方面来说都是无辜者的群体,最适合于彻底剥夺公权和摧毁法人资格的实验,所以在集中营的人口中,他们在数量和性质上都是最主要的一类。在毒气室里,这条原则得到了最充分的实现(只因为它们的巨大能力),它的意图不是针对个人,而是针对一般人。在这一方面,有一段对话总结了个人的情况:“请问,毒气室的目的是什么?”——“你出生的目的是什么?”正是这第三个完全无辜的群体,体现了集中营的最坏方面。刑事犯和政治犯都被纳入这一类,因此他们被剥夺了由于他们做过某些事而应受的区别保护,他们彻底面对着被任意处置的可能性。最终目标部分地在苏联实现,在纳粹恐怖的最后阶段也明显地显示出来,这个目标就是使整个集中营内的囚徒都由这一类无辜的人组成。
囚徒的选择完全出于偶然,分类自身并无意义,但是从组织的立场来看,分类是有用的,他们在到达集中营时被划分开来。在德国集中营里,分为刑事犯、政治犯、不合社会群体者、宗教反对派、犹太人,都由标帜来区分。西班牙内战以后,法国建立了集中营,他们立即采用了将政治犯、刑事犯、无辜者(即无国籍者)混合的典型极权主义方式,尽管他们毫无经验,但是在制造毫无意义的囚徒种类方面却表现了出色的创造性。这种技术的发明,目的是防止囚徒中产生团结,证明是特别有价值的,因为谁也不可能知道他自己这个种类究竟比别的种类好一些还是坏一些。在德国,尽管死守成规的组织结构显出固定的事实,在任何情况下,犹太人总是最底层的一种,但是情况永远在变化。最可怕和最奇怪的是,囚徒们自己也分别认同这些分类,好像他们代表其法人身份的最后一种正式残余。既使我们不考虑其他一切情况,毋庸置疑。1933年从集中营放出来的一名共产党员会比他进去时更像共产党员,一名犹太人出来之后更是坚定的犹太人,在法国、一个外国军团成员的妻子会更相信外国军团的价值。似乎这些种类会保证可预测的待遇最后的残余,似乎他们体现了某种最后的、因此是最基本的法律身份。
囚徒分成种类。这只是一种组织技术措施。而任意选择受害者却表明了这种制度的根本原则。如果集中营取决于政治对手的存在.那么它们就很难在极权主义政权建立之后再存在下去。只消看一看1936年以后布痕瓦尔德囚徒的数字,就能明白无辜者对于集中营的继续存在是绝对必要的。“如果盖世太保在逮捕人时只考虑政治对手,那么集中营就都会消失。”到了1937年年底,布痕瓦尔德的囚徒不到1000名,接近关门大吉,直到11月迫害犹太人时又送进来2万多名新囚徒。在德国,1938年以后,无辜者中大量是犹太人。在俄国,无辜者包括居民中的各种各样群体,它们的不幸完全与他们的行动无关。但是,如果在德国,真正极权主义类型的集中营中囚徒绝大多数是完全“无辜者”。这要到1938年才建立,那么在俄国,建立的日期更是早在30年代初,因为直到1930年,集中营里大多数仍是刑事犯、反革命分子和“政治犯”(此处意指分裂派集团成员)。从那时起,集中营关押了如此众多的无辜民众,他们很难分类——有些人与某一个外国有某种接触。有些是波兰血统的俄国人(这尤其发生在1936年到1938年之间),有些是农民。他们的村庄由于某种经济原因而被撤销、有些是驱逐出境的少数民族、有些是红军的复员军人,他们碰巧属于占领军,在外国侍的时间太长,或者在德国当过俘虏,等等.对于集中营制度来说,政治反对派的存在只是一个借口,即使在最巨大的恐怖之下,全体居民或多或少自愿被“协调”(即被解除各种政治权利),这种制度的目标仍未达到。一种恣意妄为的制度的目的是摧毁全体居民的公民权,使他们最终在自己的国家里像无国籍者和无家可归者一样,失去法律保护。摧毁人的权利,剥夺他的法人身份,这是完全控制他的先决条件。而这一点不仅应用于一些特殊类型的人,例如刑事犯、政治反对派、犹太人、同性恋,对他们的实验早已做过了,而且也应用于一个极权主义国家中的每一个居民。对于极权主义统治来说,自由赞同与自由反对一样是一种障碍。任意在无辜民众中选择逮捕对象,破坏了自由赞同之有效性,正如严刑——与死亡不同——摧毁了反对的可能性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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