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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权主义的起源_[美]汉娜‧鄂兰【完结】(70)

  权力一旦离开了它应当服侍的政治团体,则会变成政治行动的本质以及政治思想的核心;而此种情况终于被经济因素缔造出来。但是“政治内涵只是权力,而扩张只是政治的目标”此项概念如果无法完美地响应那支配着政治、经济的阶级所隐藏的欲望与信念,那么,它所导出的结果,很难得到普遍的赞同,而且,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解体,也很难获得绝对的认可。资产阶级长期受民族国家的排斥,而置身于政府之外,缺乏对任何公众事务的兴趣,如今,在政治行动上,帝国主义解放了资产阶级。

  帝国主义应该被认为是资产阶级政治统御的第一个阶段,而不是资本主义后期发展的产物。任何人均了解:“有产阶级”(the owing classes)并不积极地冀望政治统治权,他们对于任何形态的国家均感满意,只要这个国家能保护其财产的权利便可;就他们而言,国家通常是一种有良好组织的警察力量。此种不甚正确的温和中庸之道,产生一很奇怪的结果:即是整个资产阶级与政治体制相离;他们在尚未成为共和或专制政体的公民之前,所关切的只是私人事务;此种自私的关切以及努力赚取财富遂发展成为行动的模式。从许多谚语之中,可发觉此种行为模式的表现,譬如: “成功就是一切”,“强权既是公理”,“公理即是权宜之计”……,这些谚语都足从竞争的社会里体验得来的。

  在帝国主义时代里,从事政治事务的商人,往往被称为政客;同时,任何一位政治家,只有以成功商人的语言,以及“欧陆的观念”来谈论政治事务时,才能引入注目;由此观之,这些个人私生活的实践与策略,逐渐转变成引导公众事务的原理与法则,此价值重估的过程始自十九世纪的末期,而至今仍然有强大的影响力,其意义在于:资产阶级的信念开始应用于外交事务,而且逐渐扩充到国内的政治事务。政治体制往往是护卫自身及其人民;与此相违背的、国家真正关切的事物却很难令人理解:罔顾一切的卤莾性格本来是私人生活的特色,现在,此罔顾一切的卤莽性格,却提升为一种公众认定的政治原则。

  当代崇尚权力的信仰,正符合一位伟大思想家的哲学,他在其哲学思想中,试图从“私人利益”中导出“公众利益”,而且,针对私人利益之观点,构思与规划出一个“共和国”(a Commonwealth),这个共和国的基架与目标则是权力的蓄积。这位思想家既是霍布斯(Hobbes)。的确,既使霍布斯的思想原理长久以来不受资产阶级的承认,但也唯有透过这位伟大哲学家的思想,资产阶级才可能有权利且合宜正当地提出它的观念。在[利维坦”(Leviathans)这部巨着中,霍布撕提出一项政治理论,依照这项理论,国家的基础不是“制定法律”——不论是神之法律、自然法、或者是社会契约法则,也不是以公众事务的观点来判断个人的利益是合理或错误;国家的基础毋宁是:个人的利益;因此,“私人利益也同样属于公众的范畴”。

  霍布斯思想的逻辑几乎可以预示资产阶级的道德原则。他给予我们一张几乎完美的图像,这图像的主题并不是“人”,而是“资产阶级的人”。虽经过三百年的光阴,他那细密的分析,并没有因时间的运转而失效或被别人超越。他如此说道:“理性……即是“算计”(Reckoning)”;“自由的主体、自由的意志……是毫无意义的字眼;也就是说:不合理”。人的“存有”(being)是没有理性可言的,也没有追寻真理的能力,更没有自由意志——亦既没有负责任的能力;人根本上只是社会的一种功能,依照他的“价值,……他的价格,也就是说,他有多少用处就付他多少代价”来衡量。而社会则不停地抹煞或重估这项价格,“旁人的评价”则完全依赖于供求律。

  依霍布斯的观点来看,权力既是日渐增强的控制,此种控制允许个人去制定价值,而且厘定供求之间的关系,而循此途径就能增益其利益。从一绝对少数的观点来看,个人会认为他的利益是处于隔绝状态的;而后,他将了解:唯有借着某种“多数”,他才可能追求与成就其利益。由是观之,如果人是受个人利益所支配,那么,权力欲必然是人最根本的激情。它支配着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同时,其它所有野心,如追求财富、知识与荣誉,则都源自于权力欲。

  霍布斯指出:人天生具有追求权力的能力,在权力斗争之中,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人的平等是建立在一桩事实之上,既是:人天生就有足够的权力,彼此残杀;人的弱点可以用狡智来弥补。人因为有潜在的谋杀能力而相互平等;此种平等却将所有人置之于不安全感的状态,在不安全感的压迫下,人遂需求一个国家。人感觉自己受同伴的威胁而急迫追求安全感,这就是国家存在的理由。

  霍布斯所描绘的人的图像具有残酷的外貌,但全然不是现实主义的悲观论调,近代学者便因此而颂赞他。人如果正像霍布斯所描绘的,那么,他根本不可能建立起任何政治体制。诚然,霍布斯没有很成功地把人的此种本质与政治群体确定地绾连起来。就霍布斯的观点来看,假若这个国家被打败,其子民不必有任何忠贞的心意;同时,他如果碰巧是一位囚犯,则可以不为叛逆而负责。生活于“共和国”之外的人(譬如:奴隶),对于他的国人没有更进一步的义务,而且允许他尽量杀戮其它人;相反的,“人若要为保护别人(不论此人有罪无罪)而抗拒共和国的锋镝,那他就没有自由(既受到束缚)”,这句话意指:人与人之间的友谊并没有责任存在。使人彼此相结合的是共同的利益,它可能是“某些资本主义所带来的罪恶,对于此种罪恶,人只有期待死亡来解除”;在这种以利相结的情况下,人才有权利“去抵抗共和国的锋镝”,也才会“共同享受欢乐,彼此护卫与协助……因为,他只是在护卫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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