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39 《山东巡抚李秉衡奏查明丁汝昌死事情形折》,《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2947),第37卷,第24页。
注40 《寄烟台刘道》,《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20卷,第12页。
注41 《署理北洋大臣王文韶复奏查明丁汝昌等死事情形折》,《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2808),第35卷,第27页。
注42 陈诗:《丁汝昌传》,见《庐江文献初编》(安徽省博物馆藏)。
注43 《丁氏宗谱》:“丁先达,讳汝昌,字禹廷。生于道光十六年丙申十月初十日巳时,卒于光绪二十一年正月十八日辰时初。”按:泰莱《在中国牵线》页提到丁汝昌死的时间: “in the early hours of the 12th Admiral Ting committed suicide.”。句中的early hours.可译为“清早”。全句的意思是:“十二日清早,丁提督自杀身亡。”(见该书第85页)这也可与《丁氏宗谱》的记述相印证。
注44 池仲祐:《杨镇军雨臣事略》。见《清末海军史料》,第374页。
注45 《山东巡抚李秉衡奏查明丁汝昌死事情形折》,《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2947),第37卷,第24页。
注46 《中东战纪本末》第5卷,见《中日战争》(1),第197页。
注47 William F.Tyler,Pulling Strings in China,London.1929.P.85.
注48 《谷玉霖口述》(1946年记录稿)。按:谷玉霖,威海北沟人,先在来远舰当炮手,后在提督衙门当护卫。
注49 陈诗:《丁汝昌传》,见《庐江文献初编》(安徽省博物馆藏)。
注50 据丁汝昌的长曾孙丁荣准(住安徽巢县高林镇汪郎中村)口述。
注51 《清末海军史料》,第370页。
注52 桥本海关:《清日战争实记》第12卷,第142页。
注53 《中东战纪本末》第5卷,见《中日战争》(1),第198页。
注54 《中东战纪本末》第5卷,见《中日战争》(1),第198--199页。
注55 桥本海关:《清日战争实记》第12卷,第415页。
注56 《中东战纪本末》第5卷,见《中日战争》(1)第199--200页。
注57 桥本海关:《清日战争实记》第12卷,第419页。
注58 张文宣灵柩被营弁搬上民船,未上康济舰。
第六章 马关议和与三国干涉还辽
第一节 日本破坏广岛会议
一 张邵东渡
日军向威海卫发动进攻之日,正是清政府遣使赴日乞和之时,先是在十一月间,日本政府考虑“中日战争不能无限期延长下去,媾和谈判的时机迟早必会成熟”,并为了防止第三国插手,向美国驻日公使谭恩表示:如果将来中国愿意开始媾和谈判,日本并不反对。于是,使清政府感到和谈有了新的希望。当时,曾通过美国驻华公使田贝向东京提出,中国愿意以承认朝鲜独立和赔偿军费两项作为媾和的条件。这样的条件,当然不能满足日本统治集团越来越大的贪欲。二十七日,日本外务省致送谭恩一份备忘录,拒绝了中国所提出的条件,但又提出:“中国政府如真诚希望和平,可任命具备正当资格之全权委员,日本政府当于两国全权委员会商时,宣布日本政府之停战条件。”注1无论如何,日本政府总算表示愿意和谈了。
日本的停战条件究竟如何?这是西方列强至为关心的问题。各国“皆在飞耳张目,百方探索,甚至间或发出揣摩臆测之说”。注2清政府更是急于知道日本的条件,便于三十日经田贝转电东京称:“来电未将妥协办法指明,仍请将应商大略明白电复。”伊藤博文与陆奥宗光经过洋细讨论和周密策划,早就拟好了媾和条件的条款,但在是否公布条款的问题上,二人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陆奥主张:“公开发表或暗示对中国的要求条件,以便使欧美各国预先予以默认,防止日后发生误解。”伊藤却认为:“一旦把中日媾和条件向外发表,则难免遭受外国的一些干涉,这一点必须认识;同时,我国先向各强国公开发表对中国要求的条件,本为取其默认,但却反有诱发他们事先干涉的机会。”伊藤的意见得到了内阁阁员和大本营重臣的同意。最后确定这样的方针:“在中国诚意求和以前,我国决不泄露要求的条件,将问题严格局限在中日两国之间,使第三国在事前绝无插足的余地。”日本政府本来就决定使中国无法窥测其最终的条件,当然要对清政府的要求断然拒绝了。十二月二日,日本政府复以备忘录致谭恩,一面指责清政府“似尚未痛切感到有媾和的必要”,—面重申:“如果不经过具备正式资格之全权委员会商以后,日本不能宣布媾和条件。若中国政府对此不能同意,则此次之商议,即可暂告中止。”注3
日本方面的强硬态度,使清政府感到不正式遣使不行了。翁同龢便在日记中写道:“田贝接倭回电,仍须派员也。”注4同时,美国也向清政府提出劝告:“中国欲与日本讲和,最善办法莫如派头等全权大臣,首先与之议和。”注5此时,德璀琳已返天津,李鸿章亲加询问,知日本“所欲甚奢”,深恐遣使赴日受到要挟。十二月八日,他致函奕訢,提两建议:“此时赴倭,实多不便,如于上海、烟台两处,择一地以候晤,庶不致为所要挟。”注6十二日,慈禧公开表态,“允派员在沪会议,令总署照会美国使臣田贝”。注7当天,总理衙门即请田贝转电谭恩:“中国政府兹特依从日本政府之意见,任命全权委员,与日本全权委员进行会商关于媾和的方法。中国政府建议以上海为委员会商之地,中国政府希望日本政府事先告知两国委员会商的日期。”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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