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睡着前想起了白天的事,她说陈叔叔又送纸条给我,但她忘了放哪儿了。
我预感不妙,在家中四处找寻,发现一把尖刀不见了。
最后又在垃圾桶里找到了捏成团的纸条,上面写着——
晚上十点到塘口仓库,否则我让你女儿来。
陈殊是个畜牲。
越山看到了,他带着刀去了。
……
我赶到塘口仓库时,正看见越山倒在仓库里,浑身是伤,就快要死了。
陈殊不在,刀也拿走了。
越山太瘦弱,终究是不敌陈殊,打斗中被陈殊夺了刀。
陈殊自知杀人,赶回去想找人来善后,就在这个间隙,我来到了仓库。
越山口中咕噜咕噜地冒血,他紧紧抓着我的手,用最后一口气说:「不要管,快回家去……」
我哭着说:「是我害了你,是我对不起你……」
我被陈殊拖到树林里时没有哭,被他生生踩断一条腿时没有哭,被他强奸时没有哭,可看见越山倒在血泊中时,我哭得肝肠寸断。
我不会再乖乖就范,我发誓要让陈殊血债血偿。
可是仔细想想,这会有多难。
凶器被拿走了,这场命案中只有我一个目击证人,当年那个技术条件下也不敢肖想其他证据。那么,假如就只有我的证词,最后能给陈殊定罪吗?
我作为越山的妻子,我的证词能发挥多大的效力?
当年我被强暴,这事后来私了了,没有报案。如果报了案,最后恐怕也是证据不足,不仅讨不回公道,还会激怒陈广,全家人遭殃。
在烟花厂父子只手遮天的小镇,我走常规渠道报案作证,不仅无法为越山讨回公道,还会让我们母女陷入险境。
陈广能找到替罪羊给陈殊顶罪,陈殊只需要在自己家面壁思过了事。
可我们孤儿寡母,经不起他们报复的手段。
我抱着越山的尸体,绝望得不知该如何是好。
就在那时,我看见陈殊遗落现场的烟头,以及满仓库的易燃易爆品。
那一刻我福至心灵,想到了办法。
那个烟头可以让陈殊自然接受接下来发生的一切,甚至让他感到庆幸。
我会帮他善后。
我翻乱了仓库中的烟花,让金属粉尘腾起,制造了一场粉尘爆炸事故,粉尘爆炸又牵动了仓库中所有的烟花爆炸。
我将越山的尸体炸毁,以掩盖其身上的刀伤。
我用一场意外隐藏了所爱之人真正的死因,以麻痹凶手的神经。
同时也隐藏自己日后复仇的动机。
只有在他们放松警惕时,孤军奋战的我才更有胜算。
事后他们朝越山身上泼脏水,我都接受。
我说陈广是恩人,感激涕零地收下抚恤金。
我很快走出来,和其他男人相亲。
我先后做了两份工作,才进了烟花厂。
这些都是我有意为止。
我用生活中方方面面的细节叫大家知道,我对烟花厂没有怨恨,我放下了,我已经接受了越山死去的事实,开始新生活了。
我用了两年时间,将我复仇的动机抹干净。
陈殊忌惮他父亲,以往都是暗中找我,所以没人知道我与陈殊有旧。
我和陈殊就是毫无瓜葛的两个人。
因此时隔两年后我杀了陈殊,没被任何人察觉端倪;又两年后尸体被发现,也没人觉得与我有关。
警方从未将我家列入嫌疑的考量。
丈夫死后,我带着女儿艰难地生活,几年来一直本本分分,和烟花厂也没有冲突,陈殊甚至还顺手帮我解过围。
而最后那两年,烟花厂变本加厉,频繁密集地欺压百姓,一个小镇恐怕有半个镇的人都憎恨陈殊,那是一种非常均等的憎恨。
一大堆有嫌疑的人排在前面,我家和烟花厂没有瓜葛,还受了些恩惠,又是弱势的孤儿寡母,所以几乎没有存在感。
在当年的技术条件下,提前数年隐藏作案动机,就能暂且逃脱法网。
可我毕竟杀了人,我心中有负担,我知道自己必须要迎来审判。
只是女儿还小,还依赖我,我没有时间去面对死亡。
我要一直陪伴她,直到她不再需要安全感,直到她长大了,足以离我远去,不再需要我的陪伴。
我才可以安心地回头,沿着来时路走回到过去。
我封存了那个地窖,保护好现场。
一直倒数着,最后打开它的那一天。
第14章
听完贺遥的讲述,我的心情十分沉重。
贺遥在女儿面前总是憧憬着未来,可她的目光其实不在未来。
她永远地困在了 1996 年。
她最后说:「陆律师,您听完后也不需要有心理负担,我既然杀了人,就能坦然面对杀人偿命的结局。假如您以后遇见我女儿钟洄,请去掉一些细节,简要解释就好,不要让她愧疚。她最怕愧疚。」
可关键是我的目的并不简单,我追寻真相并不只是为了在她死后转达给她女儿,我是要趁现在还来得及,逆转死刑的判决。
正如贺遥所说,她所讲述的内容是没有证据的,那么这些内容该怎么用?
人人皆知陈殊是坏人,是通缉犯,即便他十恶不赦,他也有作为人的权利。贺遥毫无缘由地用残忍手段杀了他,就必须承担责任。
但假如不是毫无缘由,假如陈殊侵害过贺遥,那么被害人陈殊就存在明显过错,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被告人贺遥就能以此争取减轻量刑的机会。
现在唯一的证据就只有病历。
病历确实显示贺遥当年被人强暴了,可病历只是病历,不是报案记录,没有写明伤害她的人就是陈殊。
假如当初报案了,那警方那边会留存信息。可是当年没有报案。
时间太过久远,当事人都已经不在了,贺遥的父母死了,陈广陈殊也死了。
那还有什么办法证明当年强暴贺遥的就是陈殊呢?
如果没有办法证明陈殊当年强暴过贺遥,那就无法证明被害人对其有过错。
那就不能算作建议减轻量刑的依据。
我很是苦恼,只能先将贺遥说的真相转达给钟洄。
钟洄听完,却如释重负地笑了。
「陆律师,最后一件离奇的事在于,我还不确定问题是什么,就已经知道了答案。」
「什么意思?」
「这多亏了我父亲冥冥之中的提醒,他对我说『阿洄,你一定要救妈妈』,他为什么要这么说?母亲身陷囹圄,我有什么能力去救她呢?我想了很久,某一刻忽然福至心灵。我赶往家中取了当年在地窖中采集的碎骨和泥土,带到了我的本科大学,请我的导师帮忙,我本身也是学生物工程的……
「得到答案后,我震惊之余,仍然有所怀疑,我需要真相的印证。谢谢你,陆律师,你拿到了真相,帮我印证了答案。」
钟洄说的话让我隐约有些预感,但怎么也摸不透,我追问:「你的答案到底是什么?」
钟洄说:「还记得我最开始说过,我不是证人,而是证物吗?」
证人和证物的区别是什么?
证人是自然人,提供的是主观的陈述;而证物是客观物品,提供客观证据。
如果人要变成证物,那就表明这个人本身就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可以提供客观的证据。
那一刻,我终于明白了。
第15章
之后的事情按部就班。
陆令奕回来后,我们立刻启动紧急干预机制,以最快的速度将新的证据和辩护意见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并制作了一份详细的量刑调查报告。
一个月后,最高法认为新的证据对案件的量刑有重大影响,同时认为出现了新的犯罪事实,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贺遥到庭时,看我的眼神十分困惑。我回避她的目光。
庭审中,公诉人针对新的证据,即贺遥 1990 年在市三院的就诊记录,发表了意见,认为该记录只能证明被告当年遭受过性侵害,不能证明是陈殊实施的性侵害。
随后我申请传唤证人钟洄出庭作证。
听到「钟洄」这两个字,贺遥的身体猛地抖了一下,她不可置信地看向我,又缓缓转过头,眼见她本该远在异国的女儿,一步步向她走来,站定在证人席。
「请证人钟洄向法庭陈述你所知道的案件事实。」
钟洄说:「法官您好,我叫钟洄,1991 年生,今年 24 岁。我向您陈述我所知道的案件事实。1990 年,母亲只有 13 岁,陈殊对她实施了性侵害,这对母亲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创伤,是被害人的重大过错,也是母亲八年后实施本案犯罪行为的真实动机。
「1990 年我尚未出生,但我知道那件事的的确确发生过,因为我是贺遥的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