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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史纲_孙炳辉、郑寅达【完结】(121)

  集中营是纳粹镇压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纳粹独裁专制的特色之 一。集中营在纳粹的官方宣传中被称为“国家劳动改造营”,是纳粹政权关 押、虐待和屠杀政敌、战俘和其他种族人民的场所。第一个大型集中营是 1933

  年 3 月开设的达豪集中营,同年还开设了阿沙芬堡集中营和科尔迪茨堡集中

  营,以后逐年增添,1936 年开设了萨赫森豪森集中营,1937 年开设了布痕瓦 尔德集中营,二次大战期间集中营数量急剧增加,达到 30 多座,另有 1000 多个拘留站和灭绝站。达豪集中营、萨赫森豪森集中营和布痕瓦尔德集中营 是德国三大中心集中营。集中营的监禁者被分成 4 类:政敌,包括反纳粹政 党或团体的成员,被开除的纳粹党党员,破坏外汇管理者,收听敌台者和发 牢骚者;“低等种族”分子,其中主要是犹太人和吉普赛人;刑事犯,内分 “有期预防性拘留者”即有前科累犯者和“保护性拘留者”即正在服刑的囚 犯;“懒惰分子”,其中包括同性恋者。各类监禁者在左胸和右裤腿佩戴不 同标记:政治犯,红色三角;刑事犯,绿色三角;懒惰分子,黑色三角;同 性恋者,粉红色三角;吉普赛人,褐色三角;犹太人,黄色六角星,其中触 犯种族法者佩戴镶黑边的绿色或黄色三角。外国人以字母代替。数百万无辜 人士在集中营里遭受饥寒、酷刑、超负荷体力劳动的折磨,还被用作残酷的 医学试验,直至被屠杀。战争期间,一部分集中营改建成“灭绝营”,专门 用于屠杀犹太人。

  纳粹德国的司法机构也失去了独立性,成为镇压机器的一部分。法官几 经清洗,并被迫加入“民族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协会”,在审理案件中基本 上按纳粹党官员的旨意行事。1933 年 3 月 21 日,纳粹政权在各邦高级法院 内设立了“特别法庭”,用于审理所谓“阴险地攻击政府”的政治案件。该 法庭由 3 名纳粹党员法官组成,没有陪审团。1934 年 3 月,德国最高法院在 “国会纵火案”审判中因证据不足被迫释放季米特洛夫等 3 名共产党人,4

  月 24 日,纳粹政权即成立“人民法庭”,取代常规法院镇压反对纳粹政权者。 该法庭设在柏林法院内,由 7 名审判官组成,其中只有二人是职业法官,其

  余 5 人为纳粹党、党卫队和武装部队的官员,法官席背后不放置国徽,代之 以弗里德里希一世和希特勒的胸像及 3 面纳粹党党旗,审判结果由纳粹党预

  先决定,被告大多数被处以死刑。

  第二节 战争经济体制的形成 政府干预经济和德国经济总会

  纳粹党执政后,开始对德国国民经济进行控制和改组,逐渐建立起战争 经济体制。改组工作的指导思想,既是为即将来临的战争提供经济保证,又 是履行所谓纳粹主义的经济原则。由于纳粹主义理论本身就把发动战争置于 主要位置,因而纳粹经济体制的主导面是战争经济体制。

  希特勒就任总理时,德国经济已走出了危机的谷底,但是失业人数仍高

  达 600 万之多。为了稳定社会秩序,纳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发展生 产的同时解决就业问题。1933 年 6 月和 9 月,政府先后发布了“第一项莱因 哈特纲领”和“第二项莱因哈特纲领”,用强制手段减少失业人数。首先, 政府拨款 10 亿马克,并发行短期的劳动国库券,筹措到 50 亿马克的资金, 用于实施国家就业纲领。其次,政府兴办公共工程和军事工程,修筑道路和 高速公路,改良农田土壤,兴建飞机场,建造兵营,用于刺激需求,增加就 业岗位。纳粹政府曾规定,在工程建设中尽量以人力代替机器操作,替换下 的旧机器必须销毁,以免被变相使用。再次,限制已婚妇女就业,鼓励妇女 离职专营家务。1933 年 6 月,政府规定向年轻夫妇提供婚姻贷款,只要女方 保证婚后不就业,生满 4 个孩子后,贷款便毋须归还。第四,大力扩充国家 和纳粹党的官僚机构,实行劳动义务制,规定男女青年必须服劳役半至一年, 以吸收剩余劳动力。在这些措施的推动下,1933 年底德国失业人数减少了 1/

  3, 1935 年 3 月起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军队又吸收了数十万劳动力,1936

  年德国实现了充分就业。 在解决失业问题的同时,希特勒政府开始着手组建法西斯经济控制体

  系。 1933 年 7 月 15 日,政府成立了“德国经济总会”,作为全国经济决策

  机构,负责指导国家经济政策和制定经济法令。该机构由克虏伯、西门子、 蒂森等 12 名大垄断资本的代表和 5 名纳粹分子主管,以下控制着 7 个全国性 经济团体,23 个经济协会, 100 个工商协会和 70 个手工业协会。同年

  11 月 27 日,政府颁布了“德国经济总会”起草的《德国经济有机结构条例》,

  用以加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和国民经济军事化。条例规定德国原有的企业联 合会或地方商会成为国家机构,所有的企业主必须加入,在此基础上,设立 按部门和地区两条系统的经济调节机构,用以控制全国的企业。部门调节机 构的组织形式是 4 级经济集团,最高一级为工业、商业、银行、保险业、动 力经济和手工业 6 个最高集团,下属 44 个经济集团,350 个部门集团,640 个专业集团;地区调节机构为 18 个省经济厅及其下属市、区分支机构。两类 调节机构都具有政府机构的权力,负责人由上级任命,统一归中央经济部下 设的“全德经济院”管辖,在有关的中央专业管理局的协同下,同时对国民 经济实行自上而下的双重交叉控制。控制的手段主要是通过原料分配、订货 和劳动力分配干预企业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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