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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史纲_孙炳辉、郑寅达【完结】(143)

  理府地下室开枪自杀。第二天,戈培尔也自杀身亡。

  5 月 1 日,邓尼茨向全国发表广播讲话,宣布希特勒已“阵亡”,号召 国民拯救德国“使它不致遭受向我们进攻的布尔什维克政府的破坏”。他企 图利用盟国间的矛盾,单独向美英军队投降。但遭到美国的拒绝。邓尼茨政 府被迫接受总投降。5 月 8 日,德国宣布向苏美英法四国无条件投降,并正 式在投降书上签字。5 月 23 日,盟军逮捕了邓尼茨政府全体成员,苏美英法 四国接管德国最高权力。

  第十二章 战后德国简况

  第一节 苏美英法占领下的德国 四国分区占领

  在雅尔塔会议上,苏美英三国正式通过了以英国方案为基础的四国分区 占领德国的协议。协议规定在 1937 年 12 月底的德国边界内,除被调整的领 土之外,分成四个占领区:苏联占领区在东部,占地 108178 平方公里;英国 占领区包括西北部各地,占地 97697 平方公里;美国占领区在西南部,面积

  100745 平方公里;法国占领区在西部,面积 40215 平方公里。柏林作为德国 首都,也由四国分区占领。

  1945 年 6 月 5 日,苏美英法四国驻德占领军总司令经各自政府的授权, 代表四国在柏林签署并发布了《关于击败德国和接管德国最高权力的宣言》, 宣布“盟国代表将按照他们自己的决定,在德国的任何部分或全部,驻扎部 队和设置行政机构”,接收德国的一切最高权力,但四国声明,“承担这些 权力,并不构成对德国的吞并。”根据规定,四国总司令组成“盟国管制委 员会”作为全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委员会的决议需四国代表“一致同意”, 即每一国的代表都拥有否决权。管制委员会下设“协调委员会”,负责主持 日常工作,协调委员会由四个占领区的副总司令组成。盟国管制委员会从

  1945 年 7 月 30 日开始工作,到 1948 年 3 月 20 日结束,其间曾就对德军事

  管制的各方面问题,诸如民主改革鲁尔区的管辖、赔偿等问题,进行了商讨 研究,并通过了一系列重要法令,决定和命令。然而,随着美苏冷战和两大 阵营全球对峙局面的形成,管制委员会内部的矛盾日趋尖锐,各个占领区实 际上成了独立的政治实体。

  由于各占领区区界的划分与德国原邦界的划分并不一致,为了履行波茨

  坦决议关于“德国行政事务的管理应以政治结构分散及发展地方权限为原 则”,“德国全国各地应按照民主原则,在符合军事安全和军事占领目的之 下,尽速恢复地方自治”的条款,各占领区都重新调整了内部的地方行政区 划,作为组建地方政权的基础。其中在苏占区内,普鲁士邦被解散,全区划 分成 5 个州。各占领区通过不同的方式建立了各级地方行政机构,区级最高 权力机构则为各占领国的军事管制机构,这些机构由各占领区的总司令主 持,仅对本国政府负责。

  纽伦堡审判和非纳粹化

  纽伦堡审判和非纳粹化是战胜国惩办纳粹头目和主要战争罪犯、推进德 国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步骤。纽伦堡审判的惩戒对象是国家级的纳粹罪犯,非 纳粹化意在彻底清理德国社会的法西斯影响,铲除纳粹残余。但是,在两大 阵营全球对峙的大背景下,两项工作的结果均有不尽人意之处。

  早在 1941 年底和 1942 年初,苏、美、英等 11 国就提出要惩罚战犯。1943

  年 10 月 20 日,英、中、法、美等 17 国在伦敦成立“联合国家战罪委员会”,

  10 月 30 日,苏、美、英三国在莫斯科正式签署《关于严惩战犯的宣言》,

  规定战争胜利后将把战犯押到犯罪地点进行审判。欧战结束后,苏、美、英、 法四国于 1945 年 8 月 8 日在伦敦签订《关于追究和惩办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 的协定》,决定由四国各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预备法官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在 纽伦堡对德国战犯和犯罪组织进行审判和惩处,并拟定了法庭宪章,由英国 大法官劳伦斯任庭长。

  纽伦堡法庭根据以下几方面的罪行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即:破坏和平 罪(包括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战争罪和参与实施战争的共同计划罪); 战争罪行(指违反战争法规和战争惯例);违反人道罪(指对平民的屠杀, 灭绝和奴役等)。被提起公诉的有戈林、里宾特洛甫、赫斯、凯特尔、沙赫 特、邓尼茨、赛斯—英夸特等 24 名被告和德国内阁、纳粹党领导集团、党卫 队、盖世太保、冲锋队、德国总参谋部和最高统帅部 6 个组织和团体,其中 纳粹党领袖助理马丁·鲍曼未缉拿归案,受到缺席审判,德意志劳动阵线头 目罗伯特·莱伊在审讯前畏罪自杀,古斯塔夫·克虏伯因病经医生确诊,暂 缓受审。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讯从 1945 年 11 月 20 日开始,历时 10 个多月,

  1946 年 10 月 1 日结束,戈林、里宾特洛甫和凯特尔等 12 人被判处绞刑,赫 斯等 3 人被判处终身监禁,施佩尔、邓尼茨等 4 人被判处 10—20 年徒刑,沙 赫特、巴本、德国宣传部广播处处长汉斯·弗里切 3 人无罪释放,纳粹党领 导集团、党卫队和盖世太保为犯罪组织。苏方法官向法庭提出书面“不同意 见”,表示不能同意将沙赫特等 3 人无罪释放,认为对赫斯量刑偏轻,并主 张将德国内阁、德军总参谋部和最高统帅部定为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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