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德国为共和国”,正式宣告废除帝制。因此新国 家一般被称为“德意志共和国”或“魏玛共和国”。国旗是象征 1848 年传统 的黑、红、金三色旗,由于一部分人不愿意割断同第二帝国的联系,宪法规 定商船旗帜采用黑、白、红三色,但必须在左上角增添新国旗的颜色。1922
年 8 月 11 日,又规定《德意志高于一切》一歌为国歌,该歌曲是诗人法勒斯 勒伯尔于 1848 年根据约瑟夫·海顿 1797 年为奥地利帝国国歌所谱的曲子重 新填词而成的。
关于中央政府同各邦的关系,普罗伊斯的原稿强调中央集权,对各邦的
自治权作了较大限制,并主张将最大的邦普鲁士分为几个小邦。但这些条款 遭到巴伐利亚、巴登、符腾堡等邦的坚决反对。宪法定稿时将双方意见折衷, 规定德国实行联邦制,各邦有自己的议会、政府、宪法和警察,并保留相当 的自主权利,特别是在教育和税收方面,当公共秩序和安全遭到严重危害时 还有权动用军队;各邦必须采用共和政体,实行普选制和比例代表制,其外 交、国防、殖民、货币、关税、财政、邮电等权都归联邦政府;联邦立法高 于各邦立法,总统有权使用武力迫使各邦政府遵守联邦宪法和法律,联邦政 府有权变更各邦疆域或设立新邦。宪法完全取消了普鲁士邦的特权。
立法机构由上议院(参议院)和下议院(国会)组成。国会由年满 20 岁的男女公民根据“巴登制度”型的比例代表制原则直接选举产生。该选举 制度不确定议席总数,每 6 万张选票设一个议席,议席总数由投票人数决定; 各政党在各邦所获选票的尾数可以相加,最后剩余的选票满 3 万张即可增加 一席。国会的权力比帝国时期大为扩展,它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宣战和媾 和,有权否决总统颁布的紧急法令,也可以采用由 2/3 成员中 2/3 赞成票通 过决议的办法修改宪法,总理及各部部长必须对国会负责并得到国会信任。 参议院由原联邦参议院改组而成,它由各邦政府选派代表组成,每个邦至少
有 1 名代表,大邦则每 100 万人增派 1 名代表。为了限制普鲁士的地位,宪 法规定任何邦所占的席位都不能超过总席位数的 2/5,而且普鲁士所占的 26 席中,邦政府选派的代表只能占 13 席,另 13 席由其所辖的地方省摊派。参 议院有权批准或否决法律,如果国会与参议院意见不一致,国会有权以 2/3 多数票重新通过该项法律,使之生效。
总统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 7 年,可以连选连任。在总统选举中,
如果无一候选人获得绝对多数票,则举行第二轮选举,并允许新的候选人参 加,由得票最高者当选。总统在任期内,可由国会 2/3 多数提请公民投票予 以免职。总统有权任免军官并统帅军队,但他对军队发布的命令必须由总理 或部长副署。如一项法令草案在国会和参议院表决结果不同时,总统可以下 令举行公民表决。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总统有权解散国会,但出于同一 原因,仅得解散一次。新选举最迟应于国会解散之第六十日举行之”。第四 十八条规定,“如某一邦不履行其依照联邦宪法或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时,总 统有权使用武力强制它履行。如德国境内的公共安宁和秩序受到严重扰乱或 危害时,总统为恢复公共秩序和安宁,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需要时可以使 用武力”,并宣布宪法规定的某些个人权力无效。总统有责任将有关法令通 知国会,国会没有必要批准这些法令,但它可以经过表决废除它们。第五十 三和五十四条规定,“总理,以及由总理推荐的联邦政府部长必须由总统任 免”,但是,他们为行使职责,必须取得国会的信任,当国会对其中之一明 确表示不信任时,该官员必须立即辞职。”
与其它资产阶级民主制国家相比,德国总统的权力是比较大的。宪法制 定者的初衷,是希望在不指定具体人选的国会比例选举制度之外,增设一种 投票给特定人选的总统直接选举制作为均衡因素,在作为各政党和利益集团 纵横捭阖场所的国会之外,设置一种超然于党派利益之上的国家权力来互相 制衡。在这些条款中,除了国会对总统紧急权力的制约存在一个时间差以外, 总统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加强,使国家在处于危急状态或党派斗争激烈时 具有一定的应变能力,是具有某种合理因素的。然而,德国民众的君主意识 和集权意识比较浓厚,魏玛民主共和政权的社会基础比较薄弱,并缺乏稳定
而强有力的政党支柱,当各种反民主的因素处于一种最佳组合状态时,总统 紧急权力就会成为野心家阴谋家摧毁民主制度的工具。
奥匈帝国崩溃后,奥地利临时国民会议曾于 1918 年 11 月 12 日宣布成立 奥地利共和国,并吁请德国政府采取必要的行动,实施德奥合并,成立统一 的德意志共和国。德国国民会议开会期间,奥地利政府派遣特使卢多·哈特 曼与会,参与制宪工作。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德奥合并,“德意志人的奥地 利在并入德意志国家后,将获得参加全国参议院的权利,其席位数由人口数 决定”。
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部分中,宪法规定“所有德国人在法律面前 一律平等”,“公法特权和由出身或等级所造成的不利地位,概行废止;贵 族的衔称仅作为姓氏的一部分,而且今后不再颁给。”宪法还保证了公民的 人身自由、迁徙自由、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根据宪法规定,选民拥有 立案权,一项提案获得 1/10 选民的赞同后即可提交国会,如果该提案遭到国 会否决,必须就此进行公民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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