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8年6月,戊戌变法进入“百日维新”阶段。在情急势迫,而各种主观条件又已基本具备的形势下,“自开商埠”终于作为一项变法措施全面展开。这一年的8月10日,清廷颁布上谕,宣布“广开口岸”,将湖南岳州、福建三都澳、直隶秦皇岛开作口岸。[22]以朝廷4月间对总署奏折的批复和这道上谕的颁布为标志,酝酿多年的“门户开放”终于从少数人的主张变为清廷的决策。
三、抵拒列强入湘与“岳长开埠”
清政府决定实施“门户开放”政策之后,即与相关各国发生交涉。其中围绕英、日等国索取湖南重镇湘潭及长沙的交涉,尤为艰巨复杂。
湖南地处中国腹地中心,其门户启闭对于外国在华发展商务意义重大,因而很早就成为外人染指的目标。日本人早在1873年就曾到岳州和长沙进行考察,并拟订了开发湖南的报告书。在甲午战后中日双方的谈判过程中,日本方面提出的和约草案曾明确将湘潭作为与重庆、沙市、北京、梧州、杭州、苏州并列的“拟开商埠”。只是因为李鸿章的反对,日本才将湘潭从原拟开埠城市名单中取消。李鸿章:《中日议和纪略》,“条约”第6页,“拟商”第12页,载李毓澍主编《近代史料丛书汇编》第1辑第2、3册,台湾:大通书局,1968年。与日本差不多同时,德、英两国也把目光瞄准湖南。1877年德国在与清政府谈判修约时,就提出将岳州作为“贸易居留地”的设想,但交涉未果。[23]1896年7月,英国驻汉口领事嘉利士更是直截了当地“与总署议开湖南通商口岸”。[24]
1899年底,清政府向日本支付赔款期限将至,英国同意向清政府贷款1200万英镑,其附加条件包括中国对外开放湘潭、大连、南宁三埠等。总理衙门同意了这笔借款和附加条件,认为“英借款息轻,开湘潭口岸势在必行”。[25]但湘抚陈宝箴却以湘潭、长沙士绅多持反对态度为由,建议总理衙门要求英国推迟湘省开埠时间。反复交涉,英国方面均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张之洞提出以朝廷此前已经批准“自开”的口岸岳州代替湘潭的设想。[26]陈宝箴根据张之洞的意见致电总署,正式提出“以岳州代湘潭”的主张。总署将其主张转达到英国方面,英人对此未表拒绝,其原因在于,英国人担心冬春时节,湘江水浅,轮船不易直抵湘潭,转于经商贸易不利,“为今之计,似应先以岳州为通商口岸”。[27]鉴于湘人的敌对情绪,总理衙门曾有许以通商、不划租界的承诺,英国方面没有表示反对。
在岳州筹办开埠过程中,日本也曾涉足其间。当时日本借口沙市日本领事馆失火事件,要求在包括岳州在内的几个口岸设立日本“专管租界”。湖广总督张之洞以岳州已“奉旨通商”,日本可以“均沾”利益为由,加以拒绝。总理衙门特别强调,岳州“系自开口岸,与各国所请有别,不能照通商租界办法”,断然拒绝了日本方面的要求。尽管日本的企图未能得逞,但有关交涉靡时不少,加之周汉等人掀起反教宣传,增加了地方官对即时开放岳州的顾虑,开埠进程因之迁延。在这种情况下,英国驻华公使照会清政府,要求岳州商埠“立即开办,毋庸延缓”。后来又不断催逼,“词甚坚鸷”,并且威胁:“若不早开口岸,即照总署新章(指1898年订立的《内河行轮章程》),径令洋轮驶往”。[28]在英国人的催逼下,岳州开放的时间由原定的1900年提前到1899年。
岳州开埠之后,内外贸易并不畅旺。英、日等国对此颇为不满,提出在湖南省城长沙开埠的要求。清政府谈判代表盛宣怀将此情转咨外务部和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三方均认定英国在中国沿江及内地开埠通商,对中国“实属有害无利”。但又指出,是否同意英人之请,应考虑中国所处的地位与形势,“如其必不得已,亦只有将所索江海各处量为因应,并作为自开之处”。张之洞将此意转咨湖南巡抚俞廉三,得到首肯。于是张、俞二人正式致电外务部和参加谈判的吕海寰、盛宣怀等人:“长沙已与湘抚商妥可作自开口岸,议定一年后开办,以便布置一切。”[29]此后,外务部征询海关总税务司意见,得到近乎同样的答复。
中央及地方官员一致主张口岸由中国“自开”,给负责对英谈判的中方代表以极大的支持与鼓励,他们与英国谈判代表马凯等人反复辩难,据理力争,力图实现“自开”之议。但英国方面则坚持商埠的“约开”形式。双方争执不下。[30]
由于英国谈判代表拒不让步,清廷方面不得不改变谈判策略,将口岸开放形式的争议暂时搁置,转而注重在内涵上争取“自开”。1902年7月,中英谈判地点由上海转至武昌、汉口,张之洞遂直接参与谈判。在7月14日的谈判中,他通过梁敦彦告诉马凯,中国方面可以“答应把这些地方称为‘通商口岸’”,但“中国必须自设巡捕”。马凯认为,即便中国自开商埠,英国仍然可以要求设立租界,并可通过对清廷施加压力的方式实现这一目的;况且无论中国制定什么样的口岸章程,中国也没有办法取消治外法权,因此同意了中国的意见。[31]双方终于就开埠问题签署协议,中国方面同意将长沙、万县、安庆、惠州、江门开放为“与江宁、天津条约所开之口岸无异”的“通商口岸”;规定凡各国人民之在该口岸居住者,须遵守该处工部局及巡捕章程,外国人未经中国官吏允许,不得在界内设立工部局及巡捕,否则不得要求该四处对外通商。[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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