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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帝国三百年:赵匡胤时间_金纲【三册完结】(199)

  过去做官,有“当赎之法”,意思是做官的犯了法,依据他的品级可以赎罪豁免或从轻处理。但是哪一品级的官员可以有此待遇,历来不统一,因此就有了“临事议制”,等于还是帝王或法官的“自由心裁”。这个制度,在石敬瑭时代开始有制度性规定,譬如,有品级的官员按品级“当赎”;无品级散官,或有功的将校,按九品制度“当赎”;但只是“徒罪”以上可以考虑“当赎”,“杖罪”以下,依照罚例,不适用“当赎”法,等。到柴荣时代,《刑统》明确规定:

  今后官员定罪,有品级的按照品级适用“当赎”法;其他,诸道行军司马、节度副使、副留守,尚未确定品级的,准从五品官例适用“当赎”法;

  诸道判官、防御、团练副使,准从六品官例;

  节度使掌书记、团练判官、两蕃营田使、判官,准从七品官例;

  诸道推巡及军事判官,准从八品官例;

  诸军将校内诸司使、使副、供奉、殿直,临时奏听敕旨。

  这个意见就法律的整合系统而言,不是公平的,因为它没有体现“法律平等”理念,不仅官员与士庶不平等,即使在官员内部也是不平等的。如有的官员,“诸军将校内诸司使”等,无品阶官员,就不能享用“当赎”之法,而要“临时奏听敕旨”,临时接受皇上或政事堂的处理意见。但它的意义在于:程序的公正。举例来说,诸道的一个团练副使,如果犯罪,就必须按照“从六品官例”来适用“当赎”法。皇上如果心血来潮,说不按照“从六品官例”而按照“从五品官例”或“从七品官例”等等适用“当赎”法,就不可以。

  史称《刑统》颁布之后,“由是内外品官当赎之法,始有定制焉”,从此以后,朝廷内外诸品阶的官员适用“当赎”之法,开始有了明确的法律制度规定。

  范质“守正不回”,遵守法令,不放弃自己的意见,为大周帝国的司法公正奠定了一点基础。

  翰林学士窦仪,曾有过错,惹恼了世宗柴荣,要将其斩首。范质知道后,多次苦谏,说窦仪罪不该死,柴荣最终赦免了窦仪。

  窦俨治国六荐

  柴荣虽然有独断裁判的帝王之恶,但他世天下之志甚为宏阔,也关心帝国的制度建设。

  他曾夜里读书,见唐代元稹的《均田图》,慨然叹道:“这真是天下大治的根本啊!王者之政应自此开始。”

  于是下诏颁其图法,使吏民都能习知,准备一年后,大均天下之田。

  说到“均田”,一般以为是“平均田地”,其实不是。

  均田,作为一项农业政策,从北魏到唐中期,都有实行。它的原则是:“计口授田”。也即将无主的土地按人口多寡分给农民耕作。这些土地为“国有制”,但其中又有“桑田”(也称“永业田”)和“露田”(也称“口分田”)之分。“桑田”可由耕种者继承,事实上已经转化为私田;但“露田”则在耕种者年老或死亡后,由国家收回,重新分配。

  北魏以后,人口变迁很大,流离失所者甚众,无主土地很多荒芜。国家将这些土地重新登记,分配给无土地者重新耕种,这应该算是一种德政。“均田制”下,所有人都有权利获得重新分配的土地,但所有人都有据得到的土地纳租税、服徭役的责任和义务。因此,这又是庶民与国家互相得利的政制。

  “计口授田”,按家庭人口数量分配新的土地,唐时规定,十八岁以上的丁男、中男(不包括老人),每人可获“露田”八十亩,“桑田”二十亩。“露田”也即“口分田”不可买卖,“桑田”也即“永业田”则规定,迁徙及贫无以葬者,可以出卖。贵族官员所获“永业田”可以买卖。

  “均田制”值得重视的是:所有有主的田地,不得剥夺,也不得“均田”。这样,传统的土地私有制度,并没有遭遇破坏。而重新分配的“永业田”也在一定条件下属于私人所有,所以,“均田制”,事实上是土地公有和私有并存的一种土地政策。在帝制时代,甚至在民主时代,这样的“均田制”,也有它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是有道邦国的土地文明制度。

  这种制度,在中唐以后,遭遇破坏。所以周世宗看到元稹的《均田图》决计要恢复,实现他的王道理想。

  周世宗留意农事、关心农业,后来还诏令左散骑常侍艾颍等三十四人分别视察各州,按土地多少均衡确定田租。他曾经要人用木头刻成耕田的农夫、养蚕的农妇,安置在宫殿庭院中,提醒自己不忘“治本于农,务兹稼穑”。

  在完善帝国管理方向上,窦仪的兄弟、中书舍人窦俨上疏,提出六条政制意见,应该是大周帝国比较重要的制度和理念的建构,柴荣全部接纳。

  窦俨的六条意见是——

  一、请令有司讨论古今礼仪,作《大周通礼》。

  二、考正钟律,作《大周正乐》。

  正朔帝国的合理性、合法性、正当性,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制礼作乐”而完成。以上两条,犹如后世现代国家制定国歌、国旗、国徽,确定干部品级制度和责任、权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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