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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史纲_孙炳辉、郑寅达【完结】(17)

  施泰因改革虽不很彻底,特别是在解放农民问题上,土地所有权问题并

  没有解决、农民还需负担繁重的地租、徭役等封建义务,地主还保有许多控 制农民的特权,诸如领主裁判权、教会保护权和警察权,等等。但是施泰因 改革冲击了普鲁士容克特权和官僚体制,因而招致容克的仇视,特别是当易 北河以东的庄园主获悉施泰因拟把改革扩大、深化的时候,更是视之为祸害。 他们狂呼“施泰因比拿破仑更严重地损害了普鲁士国家”,叫嚷“宁要三次 耶拿战役,不要一个‘十月敕令’”。容克顽固派千方百计加害施泰因。

  施泰因怀着强烈的民族主义感情对抗拿破仑的压迫。在他出任首相前夕

  写下的《拿骚备忘录》中就激昂慷慨地号召人民团结一致,“恢复对祖国、 对独立和民族荣誉的感情。”他掌权后便把迫使法军从普鲁士撤走、摆脱拿 破仑的制约作为外交的中心。1808 年上半年,西班牙反法民族起义使施泰因 大为振奋,认为反抗“邪恶的暴君”、“为德意志人解放祖国”的时刻已经 到来。他在一封致维特根施泰因侯爵的信中,主张全德应支持正在酝酿中的 奥地利反法战争,在北德举行起义。反对改革的容克设置圈套,使这封信落 入法国人手中。拿破仑勃然大怒,迫使普王于 11 月 24 日将施泰因解职。 一个月后,拿破仑从马德里下了手谕,宣布施泰因为法兰西和莱茵联邦的敌 人,不受法律保护。施泰因逃亡国外,1813—1815 年同其他德意志爱国者组 织了“德意志事务委员会”,继续致力于解放普鲁士的事业。

  新接任的阿尔腾施泰因内阁庸碌无能,到 1810 年春,普鲁士的混乱局面

  已不可收拾。拿破仑也大为不满。10 月 27 日普王任命哈登堡组阁,继续施 泰因的改革事业。

  哈登堡改革

  卡尔·奥古斯特·冯·哈登堡(1750—1822)生于汉诺威的埃森罗德的 一个贵族家庭,1791 年到普鲁士任职,1804 年起担任外交大臣。他一度活跃 于外交舞台,参加一系列的对法谈判,以圆滑世故的手腕同拿破仑周旋,在 保持普鲁士的独立地位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哈登堡反对农奴制,要求变革现 状。但与施泰因不同,哈登堡倾向于开明专制主义的旧统治形式,尽量使改 革照顾到容克贵族的利益。1807 年 9 月的《里加备忘录》集中表达了他的这 一思想。哈登堡拥护法国革命,但他接受的是法国变革的内容,却拒绝法国 变革的方式;他呼吁对国家进行根本的治疗,跟上时代的潮流,却主张进行 一次善意的革命,哈登堡写道:“那种由于政府的明智,而不是由于内部或 外部的暴力冲击所致的革命,就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基本原则”;他宣扬 政治民主,却不打算真正把权力交给人民;他主张在资产阶级生活中,在经 济方面,运用自由平等的原则,却认为应以维护并加强普鲁士政府权威为前 提,尽管如此,哈登堡仍然不失为普鲁士杰出的改革家,在 1810—1822 年担 任首相期间,继续施泰因未竟之业,颁布了一些改革法令。

  哈登堡于 1811 年 9 月 14 日颁布《关于调整地主和农民之间关系的敕

  令》,对解决农民的地产权和劳役义务问题作出决定:(一)农民可以把使 用的土地转为己有,不论是世袭农民还是非世袭农民,他们在按规定向庄园 主赎买义务后,均可将其田庄转为自身财产。(二)解除劳役及其他常规地 租,即附着在这些产业上的一切义务和权利都应解除。(三)给地主以物质 补偿,农民在把世袭耕地变为自由地产时,必须向地主缴纳相当常年地租 25 倍的赎金,或让出部分土地,才能免除徭役和租税。世袭土地使用权的农民 割让份地的 1/3,一代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则必须割让份地的 1/2 给领主,如 保留地太小的农民,不能靠割让后的剩余土地维持生活,可保留全部土地而 支付租金。

  民族解放战争中断了法令的施行,拿破仑失败后,封建地主抵制改革的

  进行。哈登堡对调整法作了修订,1816 年 5 月 29 日公布一项《皇家宣言》, 对可以赎买封建义务的农民的范围作了限制。只有至少拥有一辆双套马车、 并且在常规的村圃地中享有一份土地(即 1763 年普王威廉二世严令禁止地主 驱逐农民以前始终保持着这份土地)的农民,才能按 1811 年的调整令赎买封 建义务。

  以上两项法令连同 1821 年的《义务解除法》和《公有地分割法》,构成 了哈登堡的农业立法,它的实施交由一个 1817 年成立的总委员会负责处理。 这种“普鲁士式道路”的农业资本主义化,历时数十年,直至 19 世纪 40 年 代末才基本完成。

  在农业改革的同时,哈登堡尝试着财政、工业和社会等方面的改革。

  1810 年 10 月 27 日的《财政敕令》、1810 年 10 月 28 日和 11 月 2 日的《工 业税敕令》,规定征收普遍营业税,取消免税特权,使税收得到平等的、适 当的分配;宣布营业自由,废除中世纪王侯拥有的限制工商业的禁令特许权

  和强制特许权,取缔束缚工商业经营的桎梏;声明取消行会,每个成员可自 由退出行会,每个行会由其成员议决存散。1812 年 3 月 11 日颁布的《关于 犹太公民地位的敕令》,承认犹太人在公民身份和经济活动方面享受平等权 利。永久居留在普鲁士境内的犹太人及其家庭,“应视为本国人和普鲁士国 家的公民”,他们同享公民权利,同尽公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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